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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市商貿中等職業學校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校的名稱是肇慶市商貿中等職業學校。
第二條 學校由舉辦者肇慶市德潤教育投資有限公司自愿舉辦的從事教育事業的民辦學校,屬于民辦非企業組織,為實施中等職業教育的民辦教育機構,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條 學校以三年制中等職業教育和中、高職銜接教育為主,同時根據社會需求開展多層次、多規格、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和成人教育及短期培訓,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全日制教育與非全日制教育協調發展。
第四條 學校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肇慶市民政局;學校的業務主管單位是肇慶市教育局。
第五條 學校辦學地址為廣東省肇慶市睦州路西側8號,郵編:526000。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 學校的舉辦者是肇慶市德潤教育投資有限公司。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董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董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學校開辦資金:壹佰陸拾萬元;出資者:肇慶市德潤教育投資有限公司,金額:壹佰陸拾萬元。
第九條 學校的經營范圍:
學歷教育層次、中等職業學校類型、全日制教育形式。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學校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每屆任期3年,報審批機關備案。董事會在職人數少于二分之一時,即宣布解散,并按照程序組建新一屆機構。第二屆董事分別是華家林、鄉六泉、鄉俊源、趙雪芬、鄉君瑩五位同志。
第十一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決定學校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在董事長認為必要召開或者三分之一的董事提議的情況下也均應召開會議。
第十三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1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或其指定的人員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表決,可委托他人,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學校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第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審閱、簽名。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學校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免除責任。
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學校聘請華家林擔任第二屆校長,任期三年,報經審批機關核準后上崗。校長行使下列職權,依法履行校長職責: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教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校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二十條 學校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
監事任期與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學校領導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學校董事長、校長、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學校財務;
(二)對學校董事、校長等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學校董事、校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華家林。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學校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學校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學校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 學校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及核準。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條 學校終止,應當在董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學校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學校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學校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黨組織建設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聯合建立黨組織的,支持上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單位副校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審批。
第四十條 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對黨員有3名以上,但能接轉組織關系的黨員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黨組織。
第四十一條 本單位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協會黨組織意見;本社會組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二條 本單位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四十三條 本單位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社會組織負責人參加。
第四十四條 本單位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8年12月21日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